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債權人 張立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榮鴻 即仩銓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榮鴻即仩銓企業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陳榮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