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吳念祖 被告 石志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黃翊雯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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