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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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6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權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權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佳權前因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0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2案件復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年至105年間,任職在臺中市○○區○○路○○號之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洋基公司)擔任業務員,負有載送貨品予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然陳佳權因自身經濟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4年10月起至105年5月止,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收取應給付予洋基公司之貨款後,未按規定繳回洋基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嗣於105年5月間某日遭洋基公司發覺上情,陳佳權為能藉從事上開業務之機會持續侵占收取之貨款,即向洋基公司承諾將於105年8月20日前返還上開侵占之貨款,經洋基公司同意其繼續在洋基公司任職後,仍承前侵占之接續犯意,將其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收取應給付予洋基公司之貨款,未按規定繳回洋基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979,924元。
二、案經洋基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偵卷第75至77頁,本院卷第13至14頁、第17頁反面),且經證人 莊家財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第75至77頁),並有被告簽署之侵占款項明細資料、洋基公司應收對帳單及出貨單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16、20至71頁),足認被告陳佳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四、論罪科刑及沒收方面
(一)核被告陳佳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被告自104年10月至105年10月間,利用擔任洋基公司業務員,負責載送貨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同一機會,將其所收取持有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目的,實施同一手段,而侵害同一法益,且被告於105年5月間雖遭洋基公司發覺侵占附表一所示之貨款,然其為能藉從事上開業務之機會持續侵占收取之貨款,而向洋基公司承諾還款,並利用繼續在洋基公司任職之機會侵占附表二所示之貨款,足見被告係承前侵占之犯意接續為之,是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被告前因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0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2案件復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03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陳佳權為圖得一己私利,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洋基公司貨款,動機可議,法治觀念偏差,違反員工忠誠義務,損害洋基公司,所為實無可取,兼衡被告侵占之款項不少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能將侵占款項償還告訴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2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增訂,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沒收部分,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38條之2規定。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侵占之款項共計979,924元,為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惟並未扣案,且依告訴代理人莊家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被告至今完全未返還侵占之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足見被告案發後迄未將侵占之款項返還予告訴人洋基公司,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廠商名稱│帳款月份│金額│├──┼────────┼────┼─────┤│1│胖虎炸雞│104.04│177,514││││至│││││105.04││├──┼────────┼────┼─────┤│2│一郎食堂│105.04│45,045││││至│││││105.05││├──┼────────┼────┼─────┤│3│313飯堂│105.05│84,456│├──┴────────┴────┼─────┤│共計│307,015│└────────────────┴─────┘【附表二】┌──┬────────┬────┬─────┐│編號│廠商名稱│帳款月份│金額│├──┼────────┼────┼─────┤│1│御膳房│105.06│20,942│├──┼────────┼────┼─────┤│2│品味會客││16,373│├──┼────────┼────┼─────┤│3│星星自助餐│105.07│65,843││││至│││││105.09││├──┼────────┼────┼─────┤│4│楊記太平││67,384│├──┼────────┼────┼─────┤│5│名家香北屯││19,500│├──┼────────┼────┼─────┤│6│真 耶穌 教會││29,293│├──┼────────┼────┼─────┤│7│ 李林 烤肉之家│105.08│9,470│├──┼────────┼────┼─────┤│8│儂來││6,940│├──┼────────┼────┼─────┤│9│ 帝珍 燒雞公│105.08│7,260│├──┼────────┼────┼─────┤│10│開品快餐││18,110│├──┼────────┼────┼─────┤│11│鄉香梧棲││26,434│├──┼────────┼────┼─────┤│12│讚不絕口-樹德旗│105.09│17,336│││艦店│││├──┼────────┼────┼─────┤│13│咕魯咕魯原味串燒││1,905│││-大雅店│││├──┼────────┼────┼─────┤│14│讚不絕口-靜宜店│105.09│2,800│├──┼────────┼────┼─────┤│15│彭記鵝肉│105.09│11,866│├──┼────────┼────┼─────┤│16│宜欣自助餐│105.09│6,040│├──┼────────┼────┼─────┤│17│讚不絕口-大里成│105.10│5,090│││功店│││├──┼────────┼────┼─────┤│18│新安青果行│105.09│10,565│├──┼────────┼────┼─────┤│19│讚不絕口-豐原店││3,250│├──┼────────┼────┼─────┤│20│讚不絕口-圓東店│105.09│5,600││││105.10││├──┼────────┼────┼─────┤│21│龍富牛排│105.09│32,400│├──┼────────┼────┼─────┤│22│馬岡黃昏市場│105.09│1,400│├──┼────────┼────┼─────┤│23│ 福軒 自助餐│105.09│51,916│├──┼────────┼────┼─────┤│24│果漾而複合式餐飲│105.09│2,800│├──┼────────┼────┼─────┤│25│家鄉大興││25,975│├──┼────────┼────┼─────┤│26│高佳自助餐│105.09│26,265│├──┼────────┼────┼─────┤│27│池上飯包│105.09│87,318│├──┼────────┼────┼─────┤│28│ 阿琴 便當│105.09│8,640│├──┼────────┼────┼─────┤│29│澎湖麵食館│105.09│9,880│├──┼────────┼────┼─────┤│30│好所在││14,320│├──┼────────┼────┼─────┤│31│讚不絕口-社頭店│105.10│2,900│├──┼────────┼────┼─────┤│32│讚不絕口-大同店│105.10│2,800│├──┼────────┼────┼─────┤│33│讚不絕口-南陽店││2,050│├──┼────────┼────┼─────┤│34│讚不絕口-梅亭店│105.10│3,650│├──┼────────┼────┼─────┤│35│讚不絕口-中華店││6,150│├──┼────────┼────┼─────┤│36│嗎哪便當│105.10│3,230│├──┼────────┼────┼─────┤│37│讚不絕口-東榮店│105.10│5,150│├──┼────────┼────┼─────┤│38│讚不絕口-中興店│105.10│850│├──┼────────┼────┼─────┤│39│九番燒烤生猛海鮮│105.10│1,980│├──┼────────┼────┼─────┤│40│全味香││13,656│├──┼────────┼────┼─────┤│41│國華烤肉││14,158│├──┼────────┼────┼─────┤│42│食上屋│105.09│3,420││││105.10││├──┴────────┴────┼─────┤│共計│67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