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張國楓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41年2月,其中聲請書原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與附表編號3所示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犯行完全相同,顯係贅載,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國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1月│││││(共2次)│├──────┼────────┼─────────┼──────────┤│犯罪日期│103.10.19上午11│103.10.16晚間9時許│⑴103.08.20晚間7時45│││時許││分許│││││⑵103.06.26上午8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23號│毒偵字第2823號│偵字第271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104年度審訴│104年度上訴││實││字第225號│字第225號│字第868號││審├────┼────────┼─────────┼──────────┤││判決日期│104.04.14│104.04.14│104.08.0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104年度審訴│104年度上訴││決││字第225號│字第225號│字第868號││├────┼────────┼─────────┼──────────┤││判決確定│104.05.04│104.05.04│104.08.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62號│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第12368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15年4月│││(共4次)│││├──────┼─────────┼─────────┼─────────┤│犯罪日期│⑴103.06.16│103.06.15上午10時│103.06.15晚間8時許│││⑵103.05.22│22分不久後││││⑶103.06.06│││││⑷103.06.0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7188號│偵字第27188號│偵字第2718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104年度上訴│104年度上訴││實││字第868號│字第868號│字第868號││審├────┼─────────┼─────────┼─────────┤││判決日期│104.08.06│104.08.06│104.08.0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104年度上訴│104年度上訴││決││字第868號│字第868號│字第868號││├────┼─────────┼─────────┼─────────┤││判決確定│104.08.24│104.08.24│104.08.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368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犯罪日期│103.08.20晚間8時40│⑴103.06.25││││分許│⑵103.06.13│││││⑶103.06.15凌晨1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7188號│偵字第2718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104年度上訴│││實││字第868號│字第868號│││審├────┼─────────┼──────────┼────────┤││判決日期│104.08.06│104.08.0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104年度上訴│││決││字第868號│字第868號│││├────┼─────────┼──────────┼────────┤││判決確定│104.08.24│104.08.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368號(編號3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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