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梅雯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
二、被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之機關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原告如欲委任 周君柔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劉碧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