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力崑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力崑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力崑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力崑倫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2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惟於緩刑期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73號、105年度簡字第170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前開緩刑宣告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115號裁定撤銷,上開施用毒品罪刑則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應合併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受刑人於106年
3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891號函暨檢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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