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金惠被告沈承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7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承胤因竊盜、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黃金惠於民國10
4年4月1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26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通知1份、送達證書2份、拘票暨報告書1份、戶政查詢資料2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