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諄具保人王信傑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13131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耀諄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王信傑出具書面、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民國102年1月9日刑事被告保證書及102年刑保字第106號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送達證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3年10月27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簡覆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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