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羅世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玉嬌┌──────────────────────────────────────────────────────┐│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彭名宏玉山商業銀行竹北│103年11月15│19,780元│0000000│││││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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