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和暉不動產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裕鑫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 律師被告 林育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09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鄭文祺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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