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232號原告 陳秋馨 被告 蔣翔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該次期日之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本院認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3年11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