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74號原告 林祝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心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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