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0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一,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清水法官張世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