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17號原告庚○○
乙○○丙○○己○○丁○○○戊○○兼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辛○○間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應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日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