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戊○○乙○○丙○○丁○○己○○起訴書均誤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第三一一○號、第三一一一號、第三一一二號、第三一一三號、第三一一四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