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委任保證契約書1份、93年6月28日簽定之契據條款
變更契約書1份、93年6月28日簽發票面金額41,700,000本票1紙、94年6月15日簽定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書1份、授信約定書3張、94年6月15日簽發票面金額42,800,000本票1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