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所載。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毒品、吸用麻藥及販賣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係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