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9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基交簡字第40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77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之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自當有據,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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