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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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黃庭蓁 被告 位品鋒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黃庭蓁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位品鋒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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