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38號原告JuaneReichert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澄宇 代理人 郭培屏 被告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代理人 魏佳宇 代理人 曾華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以109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000元、第二項請求對原告之噪音、廢棄物、垃圾等侵害予以排除,人格權之侵害排除,屬非財產之請求,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1,424元
(計算式:第1項18,424元+第2項3,000元=21,424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1,424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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