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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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訴訟代理人  張復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5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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