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1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廖三富 即 廖一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三富即廖一恭於87年12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81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8274元廖三富即廖一恭自民國95年0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75092元廖三富即廖一恭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年息20%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