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65號聲請人 蔡品嫻 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魏震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請求扶養費事件,業經鈞院以108年度家親聲第12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欠乏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4年度至106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0元、8,231元、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3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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