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柴萬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蘭聰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
(二)提出車號0000000號繼承及報廢相關資料。
(三)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原告父親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