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志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宛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林宛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