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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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2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珠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88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94號)認為不得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張麗珠向李 蔡月裡 承租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其中1間,因與其他房客糾紛,向 李蔡月裡 反應後,未獲處理,竟於民國105年3月12日9時許,持鐵鎚破壞隔壁房間之喇叭鎖,足以生損害於李蔡月裡,因認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李蔡月裡提告張麗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張麗珠所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李蔡月裡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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