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習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