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停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25號聲請人CABAHUGRADDYBOY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