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受刑人逃匿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自應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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