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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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27號聲請人 李信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義榮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免為假執行,前曾依本院110年度新簡字第144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176,065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8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假執行之本案已訴訟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惟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返還111年度存字第182號提存事件為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聲字第570號於111年9月29日裁定准予返還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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