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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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被告 周鼎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8782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8,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