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危裕榮 被告 林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雖原告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5年5月11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按。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