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祥
李美誼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