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苗華斌
林立偉 共同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高振格 律師 葉維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陳睿謙 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足,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件: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足聲請費。
三、相對人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
四、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