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相對人城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英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6號抗告駁回之裁定不服,並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賴秋萍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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