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房忠明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一0八年度審訴字第五六八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6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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