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39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王競慧 被告 陳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煜庭附表:112年度基小字第1399號編號請求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38,628元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