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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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晏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晏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温晏婷(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温晏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6日│107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764、9244號│偵字第5764、9244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61號│107年度易字第6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26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61號│107年度易字第661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備註│第1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第1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刑2年2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943號。│度執更字第1943號。│└────────┴─────────────┴─────────────┘┌────────┬─────────────┬─────────────┐│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共4次)│├────────┼─────────────┼─────────────┤│犯罪日期│107年2月7日│①107年1月17日││││②107年1月22日││││③107年2月1日││││④107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3670號│偵字第10293、11682、11821││││、12695、1376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0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8年5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0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月28日│108年5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執字第8376號││備註│第1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1943號。││└────────┴─────────────┴─────────────┘┌────────┬─────────────┐.│編號│5│├────────┼─────────────┤│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0293、11682、11821│││、12695、1376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3│││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備註│執字第83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