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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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聖欽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8年5月16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受刑人林聖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年10月││││(另併科新臺幣3萬元│(2次)││││)││├────────┼──────────┼──────────┼──────────┤│犯罪日期│106.01.18│106年春節後│106.02.23、106.0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80號等│字第2180號等│字第2180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實││第25號│第25號│第25號││審├──────┼──────────┼──────────┼──────────┤││判決日期│108.04.09│108.04.09│108.04.0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決││第25號│第25號│第25號││├──────┼──────────┼──────────┼──────────┤││判決│108.04.22│108.04.22│108.04.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18號│第6618號│第6618號││├──────────┴──────────┴──────────┤││編號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受刑人林聖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2.25│106.05.01│106年4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80號等│第13560號│第135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實││第25號│第2247號│第2247號││審├──────┼──────────┼──────────┼──────────┤││判決日期│108.04.09│107.11.13│107.11.13│├─┼──────┼──────────┼──────────┼──────────┤│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決││第25號│第2247號│第2247號││├──────┼──────────┼──────────┼──────────┤││判決│108.04.22│108.01.30│108.01.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18號│第6619號│第6619號││├──────────┼──────────┴──────────┤││編號1-4曾定應執行有│編號5-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