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愛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0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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