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祁偉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祁偉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2行所載之「5年」,應更正為「同年」。
㈡犯罪事實欄第10至11行之「經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
8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0.405MG/L)」,應補充為「經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每分升(即0.1公升)81毫克(即0.081%,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405毫克)」。
㈢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參105年度偵字第12501號
卷第23頁)」為證據
二、核被告祁偉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竟於飲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0.08
1%,已逾法定血液中酒精濃度0.05%之標準,實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並實際肇生交通事故,甚為不該,兼衡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2501號被告祁偉華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祁偉華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3樓住處內飲用藥酒後,仍於5年11月23日上午7時5分許前某時,自上開飲酒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新北市新莊區探望其母。嗣於同日上午7時5分許,沿新北市○○區○○路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明中街口左轉明中街時,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不慎與 曾志偉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曾志偉及其後載之乘客人車倒地,均受有傷害(祁偉華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將祁偉華送往醫院急救,經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8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0.405MG/L),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祁偉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醫事檢驗科急診檢驗檢驗結果、酒精濃度抽血檢驗值與呼氣濃度值換算公式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2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檢察官郭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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