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文宗 上列聲請人與 許永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永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聲請狀所附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高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僅釋明債權人受有損害84,400元(汽車維修費用),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賠償車輛維修費用10萬元、財物損失13,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蘋果元素工作室因維修手機於111年1月1日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惟交通事務發生日為110年7月14日;又拖吊費用因上開三聯單字跡過淡,無法辨識金額)
四、另慰撫金及勞動力減損部分,因涉及實體事項,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附此敘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