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71號原告 陳聖樺 被告 蘇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