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一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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