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文嚳 被告 黃梃美 被告 林青木 被告 林稱奇 被告 林青地 被告 林信雄 被告 林櫻樹 被告 林坤益 被告 林坤能 被告 林長江 被告 吳明坤 被告 林福堂 被告 林麗華 被告 林志銘 被告 林志霖 被告 林敏雄 被告 林宜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蔡憲德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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