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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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淑君於091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3,679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1,9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65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1,914元整自095年09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4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9│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分之19│││71914││月4日起│月31日止│.71計算之利息│││元│├──────┼──────┼───────┤││││另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年9月1日起││.9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9│至民國100年3│按月以600元整│││71914││月4日起│月31日止│計算之違約金│││元│├──────┼──────┼───────┤││││另自民國100│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年4月1日起││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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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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