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凱明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載「114年4月」應更正為「111年4月」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張凱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單一犯罪決意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參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而為上開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被告因犯本案取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其陳述在卷,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842號被告張凱明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凱明與不詳姓名年籍之「 阿文 」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阿文」提供「金鑫」運動簽賭網站管理者之帳號及密碼後,自民國114年4月起至同年8月9日查獲日止,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招攬「康古錐」等不特定之賭客加入成為下線會員,並提供上開網站之帳號、密碼予賭客,供賭客得以登入上開網站下注賭博,其賭博方式為賭客取得下注額度後,即以國內外職業球類比賽結果為賭博簽注標的,輸贏則依該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如賭客所押注之隊伍贏球,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賠率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全歸賭博網站所有,張凱明與「阿文」再結算利潤。嗣為警於111年8月9日上午11時40分,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索票(111年聲搜字001130號),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執行搜索,扣得行動電話1支(廠牌:SANSUNG、顏色:白銀色、門號:0000000000),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凱明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行動電話畫面擷圖8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且有行動電話1具扣案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與「阿文」間就上開犯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因同類犯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6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請審酌被告之品行量處事當之刑。
扣案行動電話1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檢察官劉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耀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