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行賄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中旬某不詳時間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訴字第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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