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陳奕全 律師 陳意青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又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96年6月13日羈押期間已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8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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