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56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朱育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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